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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616-202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用香精。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食品用香精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
由食品用香料與食品用香精輔料組成的用來起香味作用的濃縮調配混合物(只產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劑)。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輔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費,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用香料
添加到食品產品中以產生香味、修飾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質。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質、天然食用香味復合物、食品用熱加工香味料、煙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
食品用熱加工香味料
食品用熱加工香味料為其香味特性而制備的一種產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組分經過類似于烹調的食品制備工藝制得的產品。食品用熱加工香味料中必定含有非酶褐變產物。
食品用香精輔料
為發揮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穩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礎物質(例如抗氧化劑、防腐劑、稀釋劑、溶劑等)。
對照品
企業技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人員對樣品進行鑒定和評香,確定為檢驗用的特定物質。
液體香精
以液體形態出現的各類香精。
乳化香精
以乳濁液形態出現的各類香精。
漿膏狀香精
以漿膏狀形態出現的各類香精。
拌和型固體(粉末)香精
香氣和(或)香味成分與固體(含粉末)載體拌合在一起的香精。
膠囊型固體(粉末)香精
香氣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體壁材之內的顆粒型香精。
技術要求
原料要求
食品用香精使用的食品用香料應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食品用熱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和工藝要求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食用酒精應符合 GB 3164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酒精》的規定,植物油應符合 GB 27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的規定。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輔料名單見附錄B。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檢驗方法
相對密度(25°C/25°C或20°C/20°C或20°C/4°C) GB/T 11540
GB/T 11540-2008 香料 相對密度的測定
折光指數(25°C或20°C) GB/T 14454.4
GB/T 14454.4-2008 香料 折光指數的測定
京都電子KEM 數字式相對密度計 DA-640
京都電子KEM 全自動折光指數儀 RA-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