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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C 2-2017 電子.煙霧化液規范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煙霧化液產品的通用安全要求、成品要求、試驗方法、標簽、標識、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煙霧化液產品的生產、試驗、檢驗、管理等。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電子.煙霧化液 E-cigarette liquid
以甘油(丙三醇)、丙二醇、香精(煙用香精或食品香精)和植物提取物經配料、混合攪拌、靜置、過濾、包裝等工藝制作而成的液體狀產品,該產品用于電子.煙。
成品 finished product
已完成所有生產加工過程并經檢驗合格,包括已完成銷售包裝過程的產品。
原料 raw material
電子.煙霧化液生產過程中所投入的所有物料。
通用安全要求
產品生產衛生要求
電子.煙霧化液產品生產衛生要求應滿足 SZDB/Z 157-2015 第四條的要求。
原料要求
電子.煙霧化液主要由稀釋液、調味劑(香精和植物提取物)構成。電子.煙霧化液所使用的原料應符合國家和煙草行業的相關規定。
稀釋液
丙二醇應符合 GB 29216-2012 的規定。
丙三醇應符合 GB/T 13206-2011 的規定。
食用酒精應符合 GB 10343-2008 的規定。
水應符合 GB 19298-2014 中第3.2-3.6條規定。
調味劑
煙用香精應符合 YC/T 164-2012 的規定。
植物提取物應符合 GB 2760-2014 的規定。
食用香精應符合 GB 30616-2014 的規定。
接觸電子.煙霧化液材料要求
為了防止電子.煙霧化液接觸材料中潛在毒性物質的溶出對電子.煙霧化液質量的影響,以下材質不得用于霧化液接觸材料: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聚碳酸酯(PC)、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SAN)、聚乙烯(POM)。使用的玻璃材料應符合 GB 4806.5-2016 中第3、4、章的要求;使用的塑料材料應符合 GB 4806.7-2016 中第2、3、4、5章的要求;使用金屬材料應符合 GB4806.9-2016 中第3、4、5章要求。
成品要求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有害物質指標
有害物質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4規定。
試驗方法
水分
按 GB 5009.3-2016 第四法"卡爾·費休法"測定。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京都電子KEM 容量滴定法卡爾·費休水分測定儀 MKV-710S